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嘉威光電(股)公司董事兼總經理麥建進、
員工蔡宗欣、陳榮俊、陳振南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偵續字第187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對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兼董事麥建進、蔡宗欣、陳榮俊、陳振南
等人提起妨害秘密及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告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
偵續字第187號續行偵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3月3日偵查終結,對麥建進
、蔡宗欣、陳榮俊、陳振南等人提起公訴,認渠等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第317及318-1條
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重製他人著作之罪。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並就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另案偵辦。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就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威光電」)及其總經理兼董事麥建進等人涉嫌
將本公司之聚光片機密製程資料用於其聚光片生產,致本公司蒙受鉅額損失一事,本
公司業已於97年另案對嘉威光電及其總經理兼董事麥建進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依營業
秘密法等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求償金額達新台幣(下同)17億5161萬元,訴請法
院禁止嘉威光電繼續生產製造相關聚光片產品及銷毀其生產機台,停止實施其侵害本
公司營業秘密而取得之專利,並要求其等於全案定讞後登報澄清本件妨害營業秘密事
件之始末。
(2)為確保本民事案件之順利求償,本公司已向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
嘉威光電之廠房及麥建進等人之存款等資產,截至本公告之日止已扣得之資產總計為
5億餘元(依嘉威光電廠房拍賣行情價之試算金額),目前清查渠等財產之程序仍繼續
進行中。
(3)另,嘉威光電於99年12月30日以分割轉投資方式,移轉導電薄膜事業部門之相關營
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而成立新設公司即楷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
之規定,分割後之新設公司就分割前之債務需與母公司負連帶責任,故本公司已委請
律師積極蒐證,以追加楷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前述民事案件之共同被告,令其與嘉
威光電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