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1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天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
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綜合,由董事長核
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3,000
單位,得分次發行。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000 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
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
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利: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酌予收回註銷一
部份或全部。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一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即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3.調職: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
係企業,其以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4.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暫停其認股
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
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
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收回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時,其每股認股價格則依相關法令予以調整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按所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1.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
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或本
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或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
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
工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普通股新股。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當季已發放予認股權人
新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
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規定:認股權人凡完成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後,即視為
取得受領權利,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
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
(三)本辦法修訂時需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
(四)本辦法之修訂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