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寶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修訂10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股票代號:3489 森寶
發布時間:2011-07-25
主旨:公告本公司修訂10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0/07/25 2.公司名稱:筌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6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其相關認股辦法已於6月30日發佈重大訊息,今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對 該辦法之部分條文內容進行修正,修正條文如下: (1)第5條認股條件之第2項權利期間: 原條文: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 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修正後: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 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 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第7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原條文:(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 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認股權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 價之比率超過1.5%者,每單位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 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修正後:(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3)本公司因員工紅利發放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二)本公司認股權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 盤價-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 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 時價之比率超過1.5%者,每單位認股價格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 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 增資)時,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 調整認股價格。 (3)第8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原條文:(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 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 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應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 (四)若本公司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辦理一 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 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 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修正後:(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 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 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 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 日起上櫃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 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 之實收股本變更登記。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 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 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4)新增第9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