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25
2.公司名稱:筌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6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其相關認股辦法已於6月30日發佈重大訊息,今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對
該辦法之部分條文內容進行修正,修正條文如下:
(1)第5條認股條件之第2項權利期間:
原條文: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
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修正後: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
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
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第7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原條文:(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
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認股權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
價之比率超過1.5%者,每單位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
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修正後:(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
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
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3)本公司因員工紅利發放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平均收盤價。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二)本公司認股權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
盤價-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
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
時價之比率超過1.5%者,每單位認股價格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
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
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
增資)時,則先依現金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
調整認股價格。
(3)第8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原條文:(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
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
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應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
發行之普通股。
(四)若本公司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辦理一
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
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
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修正後:(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
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
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
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
日起上櫃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
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
之實收股本變更登記。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
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
整或取消上述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4)新增第9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