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30
2.發行期間:於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
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50%)以上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個人能否獲
得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年資等,由董事長核定授予認股權數量,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辦理之。單一員
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10%)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的百分之一(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新股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憑證之認股價格應不低於發
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
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解雇 –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雇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 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
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 一般死亡–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
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
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為放棄認股
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
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依公司法第161條第1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
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本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認股權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
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權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一項
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
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應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若本公司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普通股自向認股
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至少辦理一次向公司登記之
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
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或取消上述例行
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保密及處分限制認股權人經授與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
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將被授與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洩漏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註銷。
(二)本辦法應於發行前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