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德商 Papst Licensing GmbH & Co. KG(誤值Pspst)
被告:本公司 法院:Circuit Court of Cook County,Illinois, Law Division
案號:2010L005892
2.事實發生日:99/05/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於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起訴主張本公司未依
專利授權合約陳報及支付權利金,且未適時配合原告進行查核,構成系爭合
約之違反,故向本公司主張請求未付權利金、律師費、適法利息及因本公司
違約所受之其他損害。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延聘美國及台灣律師協助公司處理本案,經律師初步分
析,該件訴訟存有管轄權爭議,且本公司產品未使用原告公司之授權專利,
應無支付權利金之義務,該合約中規定之遲延利息、違約金亦顯失合理而不
具效力。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原告僅表示請求金額逾美金5萬元,
具體之請求金額則未於起訴狀中載明,故尚無從評估該訴訟案對於本公司之
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法律上有主張、抗辯之理由,已聘請美國律師
以及台灣律師協助積極處理,倘該訴訟經確認係合法提起及繫屬,本公司
將會就上開訴訟,積極回應以維護本身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