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0/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07,374,797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11/01~99/12/3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4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4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1次買回600張,金額12,921,159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1次申請買回:預定買回2,000,000股;實際買回:600,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99年10月29日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9.10.29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
之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
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
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之情形,得按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99年10月29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6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吳振乾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20.0元至每股
40.0元,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
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
40.00元計最高為40,000仟元,依據該公司99年度第三季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為
387,084仟元,股本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為620,292仟元,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