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6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求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
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
(三)為引進具特殊專才者,經董事長專案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唯須於到職後
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四)實際授予認股權人之員工及認股權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
等因素,應經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70%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及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離職日視同放棄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
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失效。
(3)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
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
退休當日起即失效。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失效。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屬國
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
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
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5)職業災害:
(5.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法
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
(5.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得由繼承人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不因認股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
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由
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6)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
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
司董事長核定指派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
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日起恢復認股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
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
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於取消生效日當日視為放棄所有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利。
(8)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
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
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9)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
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
付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處理資本額變更登
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
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紅利
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
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
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
降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
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
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而逾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該次執行之認股股數將全數註銷。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
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惟
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憑證得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
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
受領權利。
(三)凡經簽署第一項之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第2款規定,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
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