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東莞上端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泰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法院名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09)穗中法行初字第67號
2.事實發生日:99/12/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碩電子以東莞上端電子生產之連接
器產品侵害其專利,提起專利糾紛案件處理,廣東省知識產權局
於98年9月15日作出粵知法處字(2005)第15號案專利糾紛案件處
理決定,東莞上端電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繼於99年11月26
日接獲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處理決定。
4.處理過程:東莞上端電子經與律師研議,決定提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東莞上端電子並無侵害該
專利之情事,同一專利爭議業經台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28
號判決台端興業勝訴,且東莞上端電子於96年後已無生產系爭專
利之產品,故本次判決結果對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採取後續必要之法律程序,以維護股東權
益及公司商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