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字第14號
2.事實發生日:99/03/23~99/03/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碩電子指本公司侵害該公司之
中華民國新型第182880號「記憶卡訊號轉接器」專利,而要
求損害賠償壹億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4.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對泰碩電子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
回,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由泰碩電子負擔,但泰碩電子不
服該項判決予以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並無侵害泰碩
電子之專利權,本公司認為泰碩電子對本公司所提訴訟之主
張並非事實,對本公司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採取後續必要之法
律程序,以維護股東權益及公司商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