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0/04/12
2.發生緣由:廠務人員關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進行設備維修時,
為處理其他事務而暫時離開現場。空污科稽查員於現場稽核時,
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未開機,且現場無維修人員
,認定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及未有效收集
空氣汙染物並維持防治設施正常運作。
3.處理過程:立即進行維修及調整,並重新啟動空氣污
染防制設備,回復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完成設備調整及維修。
於防治設備開關處張貼並公告:『除環安人員外,其他人員
不得關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維修期間環安人員及維修人員須至少
一人留置現場。』,以確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正常運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