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81,694,93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0~100/10/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6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97.01.21~97.03.20買回538仟股,金額45,841仟元(己註銷)
2.97.09.17~97.11.14買回946仟股,金額62,397仟元(己註銷)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以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81,695仟元。
依證交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金額上限計算如下:
資本公積發行股票溢價 320,425 + 保留盈餘261,270
=581,695(仟元)
(四)預定買回數量:
本次預定買回股數共1,500,000股,占目前己發行股數之3.30%。
(五)預定買回之期間:
自100年08月30日至100年10月28日止執行完畢。
(六)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40元至60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
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七)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九)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
1.於97.01.21~97.03.20買回538仟股,金額45,841仟元,已經辦理註銷。
2.於97.09.17~97.11.14買回946仟股,金額62,397仟元,已經辦理註銷。
(十)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應事
先訂定轉讓辦法,請參閱附件二。
(十一)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三。
(十二)本案授權董事長根據法令、主管機關意見、客觀環境,全權處理之。
(十三)敬請 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
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
之本公司正式員工,均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
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
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 五 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級、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
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 六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 八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 十 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且應提報最近一
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
本辦法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一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壹
百五十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八點七,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群益金鼎證券承銷商評估結果,融程電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
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
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