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30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超過50%
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2)權利期間:
a.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
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限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40%
屆滿 3 年 60%
屆滿 4 年 80%
屆滿 5 年 100%
b.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包含自願離職及本公司終止聘雇契約)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但若遇有需依
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c.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d.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行使權利
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e.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f.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
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g.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h.公司因為與他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購併或合併而消滅,亦或出售或處分主要資產
或營業予其他人時:
公司因為與他公司或其他法人團體購併或合併而消滅,亦或出售或處分主要資產或
營業與其他人時,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購併合併或處分出售合約簽訂日
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
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購併合併或處分出售生效日起即失效。
i.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括私募、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私募股份),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
c.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1.5%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本公司將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4)前三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5)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2)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
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前之修改時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