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099,157,45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6~100/10/1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4.00~33.92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1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268,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97/11/07-97/12/04買回1,883,000股。
第二次買回:99/07/29-99/09/01買回5,248,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全球經濟惡化,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
保留現金部位,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第二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八:本公司擬依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謹提請 討論。
說 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之規定辦理。
2.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017,600仟元(以每股最高33.92元買進
30,000,000股計算)。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0年08月16日起至100年10月14日止,預計買回
30,000,000股。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4元至33.92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
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31﹪,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
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4.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謹擬訂本公司「第三次買回公
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議事手冊附件十五。
議事經過:李中旺董事建議將預定買回股份數量修改為15,000,000股。
(依修改後買回股份數量重新計算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508,800,000元,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3.15%),其餘內容不變。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李中旺董事所提建議,修正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述
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
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定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
本公司經100年8月15日第三屆第二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0股。
二、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1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7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如下: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及股數,
對該公司財務結構之影響並不重大。
本會計師認為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