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7/0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548,897,929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07/02~99/09/0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7.22~38.45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6.3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883,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11/7-97/12/4買回1,883,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未執行完畢原因:
全球經濟惡化,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保留現金部位,致本次未執行
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一:
本公司擬依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謹提請 討論。
說 明: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
定辦理。
2.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153,500仟元(以每股最高38.45元買進30,000,000股
計算)。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99年07月02日起至99年09月01日止,預計買回30,000,000
股。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7.22元至38.45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
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37﹪,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4. 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謹擬訂本公司「第二次買回公司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詳議事手冊附件一。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
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
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
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
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
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
本公司經99年7月1日第三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
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0股。
二、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6.3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0.2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
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
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如下: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及股數,
對該公司財務結構之影響並不重大。
本會計師認為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