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09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
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授與認股權之員
工及認股權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之條件等因素等,由
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長同意,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五﹐○○○單位,得分次發行。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壹仟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以公司發行新股交付,故不適用。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
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權利閉鎖期間:
依主管機關規定,認股權人自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內,不得行使認
股權。
2.認股權人於權利閉鎖期間外,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
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證視同放
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2年 30 ﹪
屆滿3年 60 ﹪
屆滿4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重大過失、工作績效明顯低落或經公司開除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不含經公司開除者),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
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留職停薪
依勞基法或本公司員工工作規則申請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
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
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與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五)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
(六)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
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得自行決定不
調整認股價格,且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且不含「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紅
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
權除息之影響。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五)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六)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
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以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
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以書面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內。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並於次二營業日內以劃撥方式將普通股直接撥入該認股權人之集保帳戶中。
(四)認股權憑證履約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買賣。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保密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
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
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
規定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行使
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公司認定認股權人有重大過失之日
前兩年行使公司認股權憑證之全數利得,其計算方式為(行使日之市價-認股價)
×股數。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
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實施細則:本辦法有關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簽署、認股繳款及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
知各認股權人。
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