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6/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蔣尚義
(2)董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哲家
(3)董事: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麗梅
(4)董事:台灣豪威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Xiaoying Hong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得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台灣豪威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Xiaoying Hong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Director, OmniVision Semiconductor (Shanghai), Co. Ltd.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區茸華路211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影像感測器測試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對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