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23
2.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核准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3.1.適用對象: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國
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3.2.發行對象與條件: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及其得認購數
量,應參酌員工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其他管理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認股人名單
及數量後,經董事會通過後認定之。
3.3.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7.1.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7.2.權利期間:
7.2.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自認股權發行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
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
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7.2.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 2年 40%
屆滿 3年 70%
屆滿 4年 100%
7.2.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遇有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尚未行
使之全部或部分認股權憑證予以撤銷或收回註銷。情節重大者,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
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並得要求其賠償
公司認定認股權人有重大過失之日前兩年行使公司認股權憑證之全數利得,其計算方
式為(行使日之市價-認股價)×股數。
7.2.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實際發行情形調整之。
7.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7.4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7.4.1.離職人員(含自願離職或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資遣、解僱)權益處理:
7.4.1.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須自在職日最後一日翌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並且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
之最後存續日期。惟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則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7.4.1.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在職最後一日翌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7.4.2.退休、死亡或職業災害之權益處理:
認股權人在職期間退休、死亡或因職業災害致傷殘經醫院證明無法繼續任職者,應自
事實發生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半年內由其本
人或繼承人一次行使已具行使權部分之全部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惟前述
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
7.4.3.調職之權益處理:
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7.4.4.留資停薪之權益處理: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資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資停薪起始日起算30日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仍應按留資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
行使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
7.4.5.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4.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4.7.失效或放棄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9.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以公開募集發
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它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情事),認股價格
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分為止)。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數)
調整後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9.1.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等之股數。
9.1.2.「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如係員工紅利發行新股時,其每股繳款金額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
除息之影響。
9.1.3.若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
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9.1.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
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9.1.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9.1.6.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9.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調整後認股比例=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購價格
9.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9.5.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以認
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0.1.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填具『員工認股權執
行申請書』,於每月第二週及第四週之第一個工作日下午五點前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
出認股申請,但下列期間為不得行使認股權之期間:
10.1.1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始日前十個營業天起至股東會召開日止。
10.1.2.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除權除息、現金增資及減資
之停止過戶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10.1.3.其他依法停止過戶期間。
10.2.本公司股務單位審核完成後,以書面或電子郵件(email)通知認股權人,認股
權人在收到人資單位繳款通知書後,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將認購股款匯入公司指定之銀
行帳戶內,並將匯款單影本交付予股務單位。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例。
股務單位確認股款已繳交後,將相關文件彙總轉交給股務代理機構。認股權人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申請。
10.3.股務代理機構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
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0.4.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普通股自
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得上櫃(市)買賣。
10.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
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並依法令規定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取得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
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4.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需變更時亦同。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有修訂時,在不損及
股東權益之情形下,則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過半數同意修訂之。
14.2.修正後之辦法對於修正時尚未行使認股權者,仍有適用。
14.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