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7
2.公司名稱:尚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原辦法分別訂定於97年7月15日及97年9月30日
6.因應措施: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97年7月15日及97年9月30日辦法
﹙受讓人之資格﹚第4條:
修訂前: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另子公司
如包括海外子公司,亦應明定於轉讓辦法)員工,得依本辦法第5條所定認購數額,享
有認購資格。
修訂後: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及國內外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該公司50%或以上股份之公司)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
第5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97年7月15日辦法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7條:
修訂前: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加計資金成本(依本辦法訂定日
台灣銀行基準利率)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以低於轉讓價格辦理現金增資或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等),
轉讓價格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如下:
調整後轉讓價格 = 調整前轉讓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轉讓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含未註銷及尚未轉讓、轉換之庫藏股票。
2.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之轉讓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轉讓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修訂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加計資金成本(依本辦法訂定日
台灣銀行基準利率)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資金成本
97年9月30日辦法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第7條:
修訂前: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加計資金成本(依本辦法訂定日
台灣銀行基準利率)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加計資金成本(依本辦法訂定日
台灣銀行基準利率)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資金成本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