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18
2.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7/15
3.發生緣由:案由一、本公司現任總經理陳請辭職,擬按其年資,每滿1年核發相當於
1個月之薪資之離職補償金。案由二、 100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ECB)
發行案,擬不再辦理。
4.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劉如熹獨立董事,國立台灣
大學化學系教授。
5.前揭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之意見: 案由一、1.於新舊董事會交替之
間,管理階層應力求穩定,以使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建議總經理應繼續帶領公司,以減
少對公司之衝擊。2.依法僅有員工遭資遣時,始有資遣費之給付。如總經理自請離職,
為何需給予離職補償金?由於議事單位未能事先提供資料以說明補償金發放之合法性及
正當性,為免損及股東權益,因此反對本提案。案由二、由於議事單位未能事先提供資
料以說明公司不再辦理100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ECB)發行案之原因,因
此本人對本議案棄權。
6.因應措施:案由一、本案經表決,贊成5票,反對2票,本案修改為退職金方式表決通過
。案由二、除劉如熹 獨立董事表示棄權外,其餘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