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15
2.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7/15
3.發生緣由:本公司現任總經理陳請辭職,擬按其年資,每滿1年核發相當於1個月之
薪資之離職補償金。
4.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劉如熹獨立董事,國立台灣
大學化學系教授。
5.前揭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決議之決策表示反對之意見: 1. a.於新舊董事會交替之間,
管理階層應力求穩定,以使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建議總經理應繼續帶領公司,以
減少對公司之衝擊。b.依法僅有員工遭資遣時,始有資遣費之給付。如總經理自
請離職,為何需給予離職補償金?由於議事單位未能事先提供資料以說明補償金
發放之合法性及正當性,為免損及股東權益,因此反對本提案。2. 由於議事單位未能
事先提供資料以說明公司不再辦理100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ECB)發行
案之原因,因此本人對本議案棄權。
6.因應措施:1.本案修改為退職金方式表決通過。2.除劉如熹 獨立董事表示棄權外,
其餘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