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28
2.公司名稱: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劉如熹董事提出臨時動議,提請於100年6月28日之
股東常會應排訂本公司第六屆董事、監察人選舉案。
6.因應措施:目前已在規劃。
7.其他應敘明事項:
陳斌董事意見要旨:1.本次股東常會應列入董事、監察人改選案。2.依公司法192-1條
規定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提名期間。
行政單位:本公司接獲檢舉,指私募違反規定無效,影響有效股權之認定,刻正研商
妥適處理。
律師說明要旨:公司兩次辦理私募之董事會決議,因恐有違反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導致
決議無效之虞,進而影響私募有效性之認定,建議公司宜釐清疑義,妥適處理。
陳斌董事意見要旨:
1.此兩次私募案有效與否應由法院判定,在法院為判定前都應有效,因此不應以此原
因(有無效之虞)主張緩議。
2.如無效則泰谷應返還兩次私募之資金及利息。
3.因議事單位之瑕疵而致私募無效的話,泰谷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4.從前述私募股東所參與之董事會所做成之決議,皆應無效。
5.如因前述之理由(有無效之虞)致本次董事會做成不為舉行董監改選或緩議之決議,
而致參與前述私募之股東遭受損害,董事會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6.深切期盼泰谷能以股東權益及和諧處理相關爭議為旨,謹慎處理。
林問一獨立董事意見要旨:
1.律師所提疑慮對公司未來經營具有重大風險,故不得不慎重處理。
2.建議主要股東見面友善協商,免得損害公司利益。
3.公司治理上,大家應尊重專業、友善對待、就事論事,不宜恫嚇與作出人身攻擊。
劉董事長說明:經多方討論後,建議本案還是緩議較為適當。表決採贊成緩議、同意
本案及反對本案之方式表決。
決 議:經表決,出席董事5人,委託出席董事2人,4人贊成緩議,1人棄權,2人同意
本案,0人反對本案。本案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