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08
2.公司名稱: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國
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茲因本公司發行國外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故依本公
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將比照該有擔保轉換公
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遂將本公司轉換公司債修改為國內第一
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並委託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發行與轉換辦法修正條文
對照如下:
(1)修正前條文:
A.發行及轉換辦法標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B.一、債券名稱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
簡稱「本債券」)。
C.七、擔保情形
本債券為無擔保債券,惟如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或
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公司債亦將比照該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
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2)修正後條文:
A.發行及轉換辦法標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B.發行及轉換辦法變更原因說明段:
本公司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國內第一次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三億元整,茲因本公司發行國外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故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於國外第一
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將比照該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
同順位之擔保物權,遂將本公司轉換公司債修改為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並
委託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
C.一、債券名稱
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本債券」)。
D.七、擔保情形
(一)本轉換公司債委託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以下簡稱保證銀行
)。保證責任自本債券發行之日起,至本債券債息完全清償之日止,保證範圍為本債
券未清償本金及債券持有者行使賣回權時應計付之利息補償金。
(二)於「委任保證契約」保證期間,本公司若未能按本債券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還
本付息,保證銀行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而對本債券債權人負立即清償責任。
(三)於「委任保證契約」保證期間,本公司若發生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違反與受託銀
行簽訂之受託契約、違反與保證銀行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核定事項
,足以影響公司債持有人權益時,本轉換公司債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