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上職議字第008114號通知書
2.事實發生日:99/04/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遭台灣高等法院發回續查
4.處理過程: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將配合法院相關作業程序
地方法院檢查署檢查官偵查終結不起訴,惟台灣高等法院檢查署將發回續查。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係董事長及總經理私人事宜,對本公司財務
業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