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2/01
2.發生緣由: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25日金管證審字
第1000003867號函示公告本公司資金貸與超過規定限額之改善計畫
3.因應措施:本公司改善之計畫如下:
本公司於99.8.20董事會依據會計師查核意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民國93年7月9日(93)基秘字第167號函規定,將超過正常授信一定期間之
應收關係人款項,視為有資金融通之情形,應將超過正常授信期限一定期限內之
應收帳款轉列其他應收帳款。
但依據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已超過個別對象之限額,其明細如下:
(1)原本公司貸與給子公司SAMOA短期資金融通金額54,863仟元,已於99.11月全
數還款完畢,已無個別對象超限之虞慮。
(2)本公司貸與給子公司上海同泰業務往來金額334仟元,超限金額334仟元,督
請貸與對象上海同泰公司盡速安排清償貸與款項,預計於本公司公告申報99年
度財務報表前改善。
(3)本公司貸與給子公司Axis短期資金融通金額322,583仟元,超限金額272,182
仟元,但由於借款金額龐大,實恐無法依金管會之要求於公告申報99年度財務
報告前完成改善,故本公司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外,另將向金管申請延
期改善時間並要求Axis公司提出償還計畫以改善本案之情形。
(4)原本公司貸與給其他子公司短期資金融通金額合計428,210仟元,因子公司
SAMOA短期資金融通金額54,863仟元,已於99.11月全數還款完畢,餘貸與總額
373,347仟元,仍超過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之總額,其超限金額
為272,545仟元,但由於借款金額龐大,實恐無法依金管會之要求於公告申報99
年度財務報告前完成改善,故本公司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外,另將向金
管申請延期改善時間並要求借款公司提出償還計畫以改善本案之情形。
(5)如(1)-(3)項皆還款完畢,本公司資金貸與個別限額及總額超限部分,將可
消除。
(6)有關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條第2項有違
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擬按法規修正並
100.02.24前提報董事會通過。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改善計畫並呈送本公司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