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28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Ampower Holding Ltd.
3.與公司關係:無/不適用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9年09月28日下午五時收到AMPOWER公司來函表
示自99年09月27日終止合作備忘錄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9年9月28日下午五時接獲Ampower Holding Ltd.所寄發
之存證信函,要求自99年09月27日起終止先前所簽署之合作備忘錄,其主張為本公司
於簽署合作備忘錄前另規劃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而影響該公司依約可取得之持股比例
;本公司認為該公司的訴求並不正確,因為本公司先後於99年4月30日及99年6月18日
發布重大訊息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及其修正案,嗣後又
於99年8月30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開立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儲存專戶及簽訂
儲存價款合約書,並於99年9月10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
司債收足債款公告,前揭日期均早於本備忘錄簽訂日期(99年9月10日),事實上該公
司充分知悉本公司所規劃發行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之時程,則該公司以此理
由終止先前所簽訂之合作備忘錄應已構成違約,本公司無法接受,目前正委請律師就
對方來函內容採取必要之權益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