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特 重大訊息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3297 杭特
發布時間:2011-03-22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 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年資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所需,經董事長核定後,提 報董事會同意。單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的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 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 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公司 規定等,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於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規定 時程之限制,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該認股權利應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認股權行使期 間,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規定時程之限制,但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規定時程之限制,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其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 效。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註2、如係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零。 註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且為存續公司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 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其換股 比率。 註4、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 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6、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每股繳款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 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四)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下列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1)、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2)、決定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 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止之期間。 (3)、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決定分割基準 日之董事會召開之日起,至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決定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 開之日起,至有償配股基準日止之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或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行使認股權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原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之訂定及修正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 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