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6/23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92年度除權除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
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以下同)20,400,000元整;並以
盈餘(含股東紅利20,400,000元、員工紅利2,000,000元)新台
幣22,400,000元整轉增資,擬發行記名式普通股2,240,000股,
每股面額壹拾元整,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
年六月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2727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依本公司93年6月23日董事會決議訂定:
(1)股票停止過戶期間:93年7月15日至93年7月19日。
(2)除權除息基準日:9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