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1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之海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
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4,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認股權證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實際認股價
格由董事會決定之。
(二)權利期間:
1.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可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與期間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
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認股
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
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對於
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
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調
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已買回但未註銷未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如係本公司合併
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時,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3.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
影響。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1.5%者,
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辦理
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認購外,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股票若得於臺
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時,該新發行之普通股為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
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4,000,000股,對原有股東股權稀釋比率約為2.84%,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若於發行前
有修訂時則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修訂之。
若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修正本辦法之內容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之,再提董事
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