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7/25
2.減資基準日:100/09/01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不適用
4.換發股票基準日:NA
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6.新股預計上市日: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聚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九十九年底止待彌補之累積虧損共計新台幣44,588,074
元,為改善財務結構,自本公司實收資本額54,450,000元中減資新台幣43,560,000元
(即減資比率80%),用以彌補累積虧損。
(2)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890,000元。總股數為1,089,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壹拾元。本次減少之股份,按減資換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
計算(計算至股為止),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以現金(計算至元為止)給付
予該股東,所有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3)擬訂定100年9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依公司法第165條之規定,自100年8月28日起
至9月1日止為減資停止過戶期間。
(4)其他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