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 96年度重智字第3號/98年度智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1/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該訴訟案本公司主張本公司之DM11C、DM13C之產品並未侵權聚積科技之專利,
提請駁回原告之訴,於100年1月10日收到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正本,宣判
本公司勝訴,原告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 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駁回原告提出賠償之500萬,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對於聚積科技誣告所衍生之損失,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由律師評估後
續訴訟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