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30
2.發生緣由:
1.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87)台財證
(一)第Ο二八八Ο號函及「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十五條規定,出具聲明書。聲明本公司基本假設仍然有效。
2.本公司九十三年度更新財務預測基本假設有效性聲明如后:
(一)本公司之財務預測,係依據本公司管理當局之計劃及對未來經營
環境之評估所作最適切之估計,以表達本公司93年度之財務狀況、
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
(二)本公司財務預測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與交易事項發生入帳時,所預期
採用之會計處理一致。
(三)本公司已提供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所有與財測有關之重要資訊。
(四)本公司確信與財測相關之假設均合理適當。
(五)本公司確信所有支持假設文件及記錄均屬可靠。
(六)依截至目前之情形評估,本公司財務預測有關之重要基本假設仍然有效。
(七)本公司截至93年11月底的自結財務報表之稅前淨利為81,152仟元,達成率
達97.82%,故並未影響稅前損益金額變動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
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故本公司確信所有編製之財務預測所依據
之關鍵因素及基本假設,截至目前為止未發生重大變化。
綜上所述,本公司93年度更新財務預測應可順利達成,故聲明本公司財務
預測仍屬有效。
3.本公司九十四年度辦理現金增資,就上述財務預測(更正)之重要會計政策及基本
假設並未有重大改變,公司確信94年度財測相關之假設均合理適當。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