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9/14
2.私募資金來源: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為志超科技
(股)公司。
3.私募股數:於不超過20,000仟股額度內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
(1)本次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係依(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A)(B)兩者計算價格熟高者為私募參考價格
,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2)參考價格以 99年9月14日董事會前 30個營業日平均價格(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計
算,參考價格暫訂為新台幣13.19元,私募價格暫訂為新台幣 10.60元,惟實際定價
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無
8.原股東認購股數:無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滿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
司於發行滿三年後,將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向櫃
檯買賣中心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上櫃買賣。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
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
(2)辦理私募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A辦理私募之必要性:
宇環公司擬於99年度股東臨時會辦理期中減資,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
需同時辦理增資,而宇環公司97年度及98年度皆為虧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所
列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之情形,雖該公司可另提健全營運計畫以符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
第一項所列但書規定,但考量改善營利能力,虧損公司辦理公開發行新股一般較難獲
投資人青睞,故該公司本次採行私募方式辦理增資以符法令規定,應有其必要性。
該公司在2008年遭遇全球金融風暴,於2009年第二季觸底後景氣逐季好轉,且於2010
年景氣增溫的影響下,伴隨所屬產業之下游需求成長帶動,使該公司2010年上半年度
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59.26%;依據IEK之研究報告預估2011年及2012年全球
及我國PCB市場將持續增加,我國PCB市場規模將亦以10%以上之成長率持續攀升,且
在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9月公開收購取得宇環公司37.7%股權,經由與志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技術及客戶資源整合等合作方式,亦可望持續推升該公司營收成長
動能,以該公司99年上半年度較去年同期成長59.26%為估計基礎,推估該公司99年度
營業收入成長所需之營運資金約需增加184,508仟元,在該公司預計未來二年度營收
可望呈上升趨勢,所需營運資金將隨之增加,採私募現金增資用以充實營運發展,除
資金募集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外,且可避免倚賴金融機構借款,並提高資金
靈活運用空間。綜上,該公司本次私募現金增資212,000仟元充實營運資金支應未來
營運成長,應有助該公司整體營運發展及強化財務結構,且係為符合公司法有關期中
減資需同時辦理增資之規定所需,故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應有其必要性。
B辦理私募之合理性:
宇環公司97年度及98年度皆處於虧損之情況,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不得公開發
行新股之情況,雖該公司可另提健全營運計畫以符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項所列但
書規定,但考量改善營利能力,虧損公司辦理公開發行新股一般較難獲投資人青睞,
故該公司較不適合辦理公開募集有價證券。另該公司99年度上半年,較去年同期成長
59.26%,若採取銀行借款方式來支應其營運成長所需,以該公司目前之獲利及財務狀
況,不易取得較佳之借款條件,且會增加該公司之財務負擔,而採私募普通股方式,
則可取得穩定之長期資金並維持財務彈性,在考量取得資金之成本、時效性及籌資之
法令限制,以及該公司亦將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辦理私募,該公司本次私募應有其合理性。
承銷商: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應募人之選擇方式目的、與本公司之關係: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目的:志超公司具有國內光電板(TFT LCD面板用印刷電路板)產銷之
領導地位,與本公司於HDI製程、軟、硬結合板及內、外層製造之技術與經驗具有互補
之綜效。經由志超公司參與私募,除可挹注本公司營運上所需之資金,亦將得以藉由增
加對本公司之持股,強化與志超公司於技術及客戶資源、原物料採購上之整合效益。
B與本公司之關係: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之大股東,依其99.06.18股東名冊
記載,持股比例前10大股東明細如下:
主要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關係
盧燕賢 5.53% 無
惠民投資有限公司 3.50% 無
匯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40% 無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2.68% 無
徐正民 2.60% 無
和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33% 無
國泰世華銀託管高頓投資公司投資專戶 2.17% 無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 無
陳志弘 2.11% 無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 1.63%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