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9/14
2.私募資金來源:符合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應募人,目前已洽特定人為志超科技
(股)公司。
3.私募股數:於不超過20,000仟股額度內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
(1)本次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係依(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
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A)(B)兩者計算價格熟高者為私募參考價格
,並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2)參考價格以 99年9月14日董事會前 30個營業日平均價格(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計
算,參考價格暫訂為新台幣13.19元,私募價格暫訂為新台幣 10.60元,惟實際定價
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無
8.原股東認購股數:無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滿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
司於發行滿三年後,將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並向櫃
檯買賣中心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上櫃買賣。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改善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金額、期限暨其他主管
機關指示及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須修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
(2)應募人之選擇方式目的、與本公司之關係: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目的:志超公司具有國內光電板(TFT LCD面板用印刷電路板)產銷之
領導地位,與本公司於HDI製程、軟、硬結合板及內、外層製造之技術與經驗具有互補
之綜效。經由志超公司參與私募,除可挹注本公司營運上所需之資金,亦將得以藉由增
加對本公司之持股,強化與志超公司於技術及客戶資源、原物料採購上之整合效益。
B與本公司之關係: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之大股東,依其99.06.18股東名冊
記載,持股比例前10大股東明細如下:
主要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關係
盧燕賢 5.53% 無
惠民投資有限公司 3.50% 無
匯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40% 無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2.68% 無
徐正民 2.60% 無
和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33% 無
國泰世華銀託管高頓投資公司投資專戶 2.17% 無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 無
陳志弘 2.11% 無
新制勞工退休基金 1.63%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