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剛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股票代號:3260 威剛
發布時間:2011-05-24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476,711,30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5/25~100/07/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66~62.85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5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6/25-97/8/8買回5,000,000股,已於98/5/25轉讓予員工2,5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96/09/12-96/10/04申報買回6,000,000股,尚未執行完畢為2,246,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00年5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令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 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另子公司如包括海 外子公司,亦應明定於轉讓辦法;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 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 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公司應自行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 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 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其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 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 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 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 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九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0年5月24日第四屆第三十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 公司股份6,000,000股。 二、依本公司民國100年第1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數字計算,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6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78%,茲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股份買回後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 變動。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在25.66元至62.85元之間,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