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9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
3.私募股數:普通股5,000萬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以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額度內
得辦理私募普通股)。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對象應以有助於擴大本公司
未來產品銷售出海口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
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應募人若擬以非現金方式出資者,應載明出資方式、抵充數額及合理性,並委
請獨立專家就抵充數額之合理性出具意見並載明於開會通知中,以作為股東是
否同意之參考。
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若涉及低於股票面額時,將載明低於股價面額之原因、
合理性、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如是否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
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等情事。
若私募普通股之每股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時,將委請獨立專家就訂價之依
據及合理性意見載明於開會通知中,以作為股東是否同意之參考。
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
定,故應屬合理。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
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
櫃標準之同意函,始得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購置機
器設備、海內外投資、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資金運
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
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