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9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
3.私募股數:普通股5,000萬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以不超過新台幣六億元額度內
得辦理私募普通股)。
6.私募價格: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由董事
會依股東會決議之訂價依據進行訂價。
私募之價格係依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為基準價格,擬於不低於基準價格之80%內,作為本次私募股票之
參考價格。若實際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將依法令規定委請
獨立專家出具意見書。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暫定為每股新台幣10元,
惟實際發行價格擬授權董事長視實際訂價日之市場狀況或洽特定人情
形決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規定
,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
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始得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預計將本次私募資金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並可取代向銀行舉借之借款,以強化財務結構
,降低資金成本。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五次辦理,用於
充實營運資金,支應營運所需之資金,並可取代向銀行舉借之借款,
以強化財務結構,降低資金成本。
(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
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