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中市北屯區軍和段某土地
2.事實發生日:99/11/30~99/11/30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土地面積共計572.45坪 (1,892.32平方公尺)、
每單位價格: 土地:24.8萬元/每坪
交易總金額:預計約以新台幣1.42億元取得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對象:魏耀文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監察人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為拓展本公司營業項目及增加營業收入,
擬向關係人取得台中土地進行不動產之投資買賣。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黃柏欽
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所有權人為非本公司關係人
前次移轉之價格:全棟新台幣76,980,330元(含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
前次移轉之取得日期:94年11月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預估獲利約1億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預計洽銀行辦理抵押授信融資,可貸款成數約7成,餘款列為應付關係人款,
待該不動產售出取得全數款項後始予支付。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本公司取得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九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
本次交易價格決策單位:本公司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環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估價金額:全棟約新台幣141,967,600元
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趙惠美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3)中市估字第000030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拓展本公司業務及增加營業收入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不適用: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四項二款規定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