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90,735,84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1~100/10/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00~20.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3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此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擬實施100年第一次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 審議。
說 明:本公司為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股份辦法之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提請 審議。
(一)、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以因應未來轉讓予員工,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
才,一00年度第一次買回庫藏股相關事項如下:
1. 買回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90,735,846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1~100/10/30。
5. 預定買回之數量:預定買回5,000,000股。
6.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1元至新台幣20元,若股價低於此區間價格之下限,公司
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 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8. 本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之5.37%,且預計買回股份之金額上限
佔本公司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止流動資產之9.86%,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9. 「一00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四。
10.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五。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庫藏股之期間內
不得賣出本公司之股票。
(三)、俟向金管會申報完成後,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執行相關買回股份事宜。
(四)、提請 審議。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
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
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定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00年八月三十日第五屆第十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3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9.8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親自出席董事七人,委託出席董事一人
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光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勝先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光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11元至每股20
元,買回股份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
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並無重大之影響;另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20元
計最高為100,000仟元,依據該公司100年度第二季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為153,269仟
元,股本溢價為144,233仟元,並扣除特別盈餘公積6,766仟元,合計為290,736仟元,故本
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100,000仟元,尚無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八
條所定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不得超過保留盈餘加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份所得之溢價、受贈與
所得之已實現資本公積金額情事,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