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高等法院。
處分機關:無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2.事實發生日:100/03/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緣因本公司上游廠商仲得科技有限公司,未依買賣契約書約定
知會本公司,逕將對本公司之債權讓與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並提供一份偽刻本
公司收發章之通知書交予大眾租賃,且在本公司未接獲通知之情況下,達成其應收帳款
融資目的。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情事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款新台幣貳仟
玖佰伍拾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一審勝訴,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本公司應給付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仟伍佰貳拾參萬
柒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
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公司於98年6月18日收受送達文件,即刻提出上訴書狀。並於99年1月22日收受最高法
院民事判決之送達文件。判決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昱捷股份有限公司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
院。
上訴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部份,由該公司負
擔。
之後經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於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公司於100年1月27日
收到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判決文之送達文件。判決主文如下: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份外,由上訴人負擔。
且本公司於100年3月11日收到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確定本公司業已勝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與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訴訟
乙案,本公司勝訴確定,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基於充分揭露原則而特公告說
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