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93/09/10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通過後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初步核定
並報董事會同意後定之。
四.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數為2,000 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普通股股數
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a.本次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員工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使認股之權利: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70%
屆滿四年 100%
亦即,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
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4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三年者,僅就其中之70%具備行
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b.前述認股之時程及比例,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變動。
c.員工認股權證不得轉讓,但因員工死亡而依法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有離職、發生繼承或違約等事由時,其認股權之行使依下列方式處理
之:
a.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離職之員工就離職前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仍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c.死 亡:
員工死亡時,其繼承人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受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之限制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後始可行使認股權之比例限制
。
前揭認股之權利應自員工死亡日起或死亡員工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以日期較晚
者為準)之日起一個內行使之。
d.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
e.違 約: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員
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即時喪失對本公
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等
人事作業規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f.員工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並喪失對本公司
主張認股之權利。
g.其 他:
其他未盡事宜,另依本公司員工認股權契約書之約定辦理之。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及可認股數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
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款。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d.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調降認股
價格。
(三)本公司有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致使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每單位員工
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數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單位至股為止,股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股股數=
調整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股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款。
b.遇有調整後認股股數高於公司章程所載可供認購股份之數額時本公司應即修正章程
,提高可供認購股份數額,方得調整認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依規定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於興櫃股票掛牌買
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掛牌
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於股票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掛牌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於發行與認股辦法變更後公告及提
報次一股東會報告。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