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02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考量公司業務擴展及資金運用規劃。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十三條 本公司投資長、短期股權之額,設限如下:
一、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
上市櫃公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
上市櫃公司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申請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申請公司之投資持股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前述限額若係依產業結合、策略聯盟之考量時得排除之。
修訂後條文:
第十三條 本公司投資長、短期股權之額度,設限如下:
一、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
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
二、本公司及其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櫃公司之
投資股數,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三、申請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合計對申請公司之投資持股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前述限額若係依產業結合、策略聯盟之考量時得排除之。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業經93/08/02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