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8/10
2.公司名稱:三顧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三顧一)發
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三顧一)於99年10月1日發行屆滿四年,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三顧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
且不得撤回),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
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持有人賣回權基準日:99年10月1日
(三)受理賣回期間:99年9月2日至99年10月1日
(四)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電話:02-2181-1911)
(五)債券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受理債券賣回期間
之始日(99年9月2日)起至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99年9月30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
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