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15
2.發生緣由:香港子公司擬直接進貨、付款且須本公司擔任背書保證。
公告:
(1)本公司與香港子公司營運目前由本公司統一統籌直接進貨及
付款情事;預定明年度起將由香港子公司自行統籌獨立作業。
(2)國外廠商要求本公司對香港子公司之應付帳款進行付款保證。
(3)本公司保證貨款總額限制以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為限。
(4)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並於94年1月1日起生效。
3.因應措施: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無異議通過。
4.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台財證六字第0九一0一六一九一九號令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及本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與「對子公司監控作業管理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