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9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期間自股東會決議後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向主管機關
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得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製內之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以不低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60%為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實際認股價格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10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A.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行使則視為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B.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權利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C.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D.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b)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E.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時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F.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
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G.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
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H.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減少股份時,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三).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本公司所交付之員工認股憑證,於每年度下列期間不得
行使認股權,其餘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員工認股權行使通知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1).股東會法定停止過戶日前七個營業日起至股東會當日止。
(2).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認股權憑證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
情形,以每股28元為推估市價,並考量股價波動率、無風險利率及殖利率等因素,
代入選擇權評價模型計算,每股酬勞成本約為11至14.5元,得出可能之費用化
金額為新台幣2,200萬至2,900萬元,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99年度、
100年度、101年度及102年度之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5至0.07元、0.13至0.17元
、0.10至0.13元及0.03至0.04元。然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收預估將持續呈成長
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
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