倚強科 重大訊息 - 本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3219 倚強科
發布時間:2011-04-29
主旨:本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9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50%)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 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二、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 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9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59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 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 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以下簡稱「存續期 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權 益均自動消滅,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最高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1.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優良才 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 處分權。認股權人若無持續在職或績效欠佳有待改善,除依 本辦法第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員工認股 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2.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依公司 懲處規定記大過乙次以上者)或觸犯刑法且經判決確定等情事 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二)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 進位為整數單位,惟認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 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三)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5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 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 1.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 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 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 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五)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 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自願離職或依勞 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 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5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 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七)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5日內行使 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 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 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八)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 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 原則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己發行股份數+((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 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1.5%者,應按所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前三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 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 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 二、員工承受持有本憑證後須比照薪資保密規定善盡認股事項之保密責 任,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 事,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伍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 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