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社
2.報導日期:99/05/05
3.報導內容:李晉毅涉嫌於民國96年2月14日至96年7月30日違法操縱
大學光公司股價,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罪嫌提起公訴。
依起訴書指出,李晉毅於96年2月14日至96年7月30日期間,利用不知情親
友證券帳戶操縱大學光公司股票價格,連續大量買入大學光公司股票進行相
對成交,且以拉尾盤等方式影響股價,製造股票交易活絡表象,致使不知情
投資人跟進,進而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大學光案受理條件:96年2月14日
(含)起至96年7月30日 (含)止,於市場買入大學光股票且迄今仍持有,或於上
述期間買進且於96年7月31日 (含)後始賣出,因此遭受損失者。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投資人李晉毅涉嫌於民國96年2月14日至
96年7月30日期間違法操縱本公司股價,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罪嫌提起公訴,投保中心受理善意投資人委任求償登記。經本公司調查之結果發現
此事係投資人之個人行為與本公司無關,且此段期間本公司之董、監事並無股權移
轉之情事,該求償登記係針對投資人李晉毅所提出,故上述之委任求償對本公司營
運及財務狀況並無任何影響,特此聲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