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豐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事宜

股票代號:3206 志豐
發布時間:2011-08-30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49,817,67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1~100/10/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25~36.98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7.10.16-97.12.12 第二次買回股份5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次申報買回股份1,000,000股,實際買回50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市場成交量不 足。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00.08.31-100.10.30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買回區間價格12.25~36.98元,惟當本公司股價於預定買回期間低於區間價格下限,仍 未購足預定買回數量時,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考績等標準訂定,茲敘述如下: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名單由總經理建議並呈報董事長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相關作業 事項,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 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 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依公司法第167-3條規定,得限制 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外,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 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核決訂定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0年8月30日第6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21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證券承銷商認為志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 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影響。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黃敏助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