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1
2.發生緣由: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除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
點」之規定揭露相關事項外,尚應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下列事項,並
俟 貴公司股票公開銷售完畢後,同意 貴公司股票上市:
1.最近三年度業績變化合理性之評估。
2.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編製基本假設合理性及達成可能性之評估。
3.九十二年度員工紅利一三O、OOO仟元,若列為費用支出,其對九十二年度每股盈餘之
影響。
(二)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 貴公司應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三)請確實檢視 貴公司於本公司第四一二次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答詢內容之合理
性,並再洽請 貴公司之主辦證券承銷商補充評估或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後,列表函送
本公司,俾辦理 貴我雙方簽訂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 鑒核之後續事宜。
(四)請檢送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一份。
(五)上開事項請辦妥後儘速送本公司,憑以續辦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承諾事項之執行情形
應辦事項已遵照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