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06
2.公司名稱: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遭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於96年間核定應補繳稅款新台幣3,648,290元
案件說明如下。
(1) 本公司已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於權責發生年度估列相關應
付所得稅負債入帳,且於相關年度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並
已依法公告相關財務報表。
(2) 為維護公司權益,本公司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於98年
9月23日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
維持原處分。
(3) 本公司為申請上訴於98年1月23日先行繳交半數應納稅
額新台幣$1,824,145元,目前本案仍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中。
(4) 此案對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方面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