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再抗告人:林姿伶 相對人:林女士(本公司大股東)及朱女士。
(2)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100年度抗字第375號。
2.事實發生日:100/06/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再抗告人假處分事件,前於100年5月26日收受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提出抗告暨提出抗告理由。
4.處理過程:代大股東公告, 與本公司無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